湖工大研〔2017〕19号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7年9月20日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研究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四条 学校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调整专业,跨学科、学院、学校选修课程;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根据规定申请各级各类资助及学校设置的助教、助研、助管岗位(简称“三助”);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科技文化等活动,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爱校荣校,珍惜和捍卫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研究生院请假,并提交有关证明。请假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一周不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一)入学前发现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二)考取选调生的。
第十条 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入学后,培养单位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日期内持本人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学生,须出具有关证明,向所在培养单位和导师请假,申请暂缓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考试组织与成绩管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及应修学分按学校发布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发表高水平论文、申报发明专利、参加学科竞赛等。凡符合规定者,学校在学位授予中将予以政策倾斜,具体按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生须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涉及学位论文作假问题的处理按学校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及所在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二)因本人在校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
(三)因专业调整或导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的。
第二十三条 学术学位研究生转出和转入专业所属一级学科应相同,专业学位研究生转出和转入专业应相近。
第二十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新生入学第一学期时,填写《研究生专业变更申请表》,经原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及拟转入导师、拟转入培养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院批准。
第二十五条 因学生身体条件发生变化申请转专业者,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并开具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必须重新制订培养计划,补修新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超过半年的;
(二)招生时已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调剂录取的;
(四)破格录取的;
(五)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第二十八条 在录取时享受原专业特殊优惠政策者,转专业后不再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能转专业一次。严格控制学生转专业现象,实行总量控制,转专业的学生比例应控制在5%以内,对于符合条件的学生择优录转。
第三十条 学习形式的转换
全日制新生入学报到时,档案转入学校管理的为“非定向生”,档案未转入学校管理的为“定向生”。在校期间,“非定向生”和“定向生”类别不得相互转换。
非全日制新生入学报到时,档案转入学校管理的为“脱产生”,档案未转入学校管理的为“在职生”。脱产生可在第二学期结束前申请转为在职生,但须补交相应学费或委托培养费等,并退还已获得的奖学金。在校期间,在职生不得转为脱产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学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故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休学,并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手续应在每学期注册期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 休学可以按学期申请,休学满一学期不能复学者,可再申请休学一学期;休学还可以按学年申请。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其学籍保留至退役后两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应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两周,完成复学手续。申请复学须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如因病休学的,须凭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恢复健康证明书,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方可复学。
第五节 学习年限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的学制为三年。
第四十条 学生应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未能按期完成学业者,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时间在内,学习年限一般不超过四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六年。延长的时间不计学制。
第四十一条 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六节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予以退学处理:
(一)经中期考核,学业未达到学校要求或在学校规定最长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超过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因病休学累计达一学年,虽申请复学,但经医院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因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规定注册时间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送交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对其他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在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学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一个月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毕业)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且在校期间受到的各种纪律处分已解除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成绩优异、成果突出者,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不能参加补考、重修或者补作论文、答辩。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未学满一学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不再享受在籍学生各项权利,应在一个月内办完离校手续。
第八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联合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七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设立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会组织,为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研究生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章程参与学校管理,独立自主地开展健康有益的课外活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研究生会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定期召开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代表大会。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三助”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三助”有关协议。
第六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研究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评审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五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具体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八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给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处分。
第六十九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校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书面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一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十八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学校对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八十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未尽条款参照研究生院有关工作细则执行。
第八十一条 本细则报省教育厅备案并接受省教育厅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湖工大研〔2014〕16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