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研〔2021〕18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21年8月17日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发研究生的学习热情,满足建设创新型国家对人才的需求,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和《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为人事档案转入本校、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研究生”)设立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助学金”)。为全体研究生设立创新系列专项奖助学金。同时,设立助研、助教、助管岗位,给予相应岗位津贴(以下简称“三助”岗位津贴)。非全日制研究生不再享受学费减免和学校学业奖学金资助。
第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或个人在校内设立面向研究生的奖助项目,其具体评定办法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与设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协商确定。
第四条 参评奖助学金的研究生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修养;
(二)团结友爱,明礼诚信,积极参加学术、文体和社会实践等活动;
(三)在科学研究中,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四)每学期按时报到注册。
第五条 研究生由于出国(境)、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或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参与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学业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章 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 学校执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用于奖励品德优良,在学业、科研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硕士生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每生每年3万元。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以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为准。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的评定按照《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学校执行研究生助学金制度,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第十一条 硕士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博士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
第十二条 助学金实行逐月发放,每年按十个月计。
第四章 学业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
第十四条 学业奖学金于每年9—10月份评定,评定完成后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五条 硕士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二、三等,奖励比例及金额设置如下:
等级 |
人员比例 |
金额 |
一等 |
20% |
10000元 |
二等 |
20% |
6000元 |
三等 |
30% |
3000元 |
博士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0元,奖励比例为具备申请资格的博士生的100%。
第十六条 一年级硕士新生学业奖学金由研究生院根据入学当年学校研究生复试办法计算排名,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获奖等级。若总成绩相等,按初试总分排序;若初试总分相等,按政治与外语成绩之和排序。
(一)推免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二)通过创新选拔考核录取的考生第一学年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三)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优先评选。
(四)保留入学资格考生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按录取当年确定的等级和标准发放。
(五)破格录取考生在第一学年不参评。
第十七条 硕士生第二学年度及以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实行一年一评的动态管理。评定主要依据为上一学年度学生参加校园文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以及日常品行道德等方面的表现和学习成绩、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等。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不遵守国家法纪法规和校纪校规,受到党、团、校级或院级处分;
(二)参评学年有课程不合格(百分制60分以下);
(三)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
(四)参评学年无故旷课,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五)因本人原因,录取后跨学科调换专业(仅限第一学年);
(六)参评学年恶意拖欠学费。
第五章 研究生创新系列专项奖助学金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系列专项奖助学金,用于资助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评优评先、文体活动、学术交流、国内国(境)外研修等活动,奖励有突出成果及表现的研究生。具体按照研究生高水平成果培育、科技文化活动奖励、国内国(境)外研修、研究生创新论坛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三助”岗位津贴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作为学校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调动研究生参与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 “三助”岗位的管理与津贴发放按《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评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管理和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及研究生导师代表为成员,负责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评审、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奖助学金的评审组织及日常管理、奖助学金发放等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学校下达名额,负责制定本单位奖助学金名额分配方案,制定、修改本单位奖助学金的评定细则,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奖助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接受学校监察专员办、审计处等部门监督、审计,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及时公开,对徇私舞弊等违反评定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布制度和复议制度。及时公布评选信息及结果,保证学生咨询、申诉、监督渠道的畅通。对申诉的问题,由研究生院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凡已获奖励的研究生,如查实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行为,学校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全部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废止《湖北工业大学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湖工大研〔2019〕16号)中学费及奖助政策的第二条和第三条第一点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1级及以后研究生,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1年8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