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研院〔2018〕1号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根据《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暂行)》(湖工大研〔2016〕24号)的精神,为规范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助研津贴发放对象
助研津贴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课题组进行科研活动由导师或课题组所发劳务费。发放对象为在我校规定学制内学习的全日制研究生及非全日制脱产研究生。
二、助研津贴来源
助研津贴来源于导师或课题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横向项目经费以及SCI论文奖励经费和其他科研奖励经费等。
三、助研津贴发放程序
助研津贴可按月或季度发放,发放名单及金额由课题组提出,经课题负责人签字后报财务处,财务处根据发放名单发放至研究生个人银行卡。
四、助研津贴发放要求
(一)导师或课题组发放的助研津贴必须符合科研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不得使用学校下拨的各项事业经费。
(二)助研津贴发放由导师或课题组负责,导师或课题组依据研究生在科研过程中的实际表现动态发放助研津贴。研究生外出实习或出国(出境)期间,导师或课题组可以停发助研津贴;研究生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导师或课题组可停发助研津贴。
(三)导师或课题组不得随意扣发研究生助研津贴,严禁以转账、聚餐、集中管理等方式将已支付给研究生个人的助研津贴转作其他用途或要求学生退返助研津贴。
(四)助研津贴发放过程中如发现违纪违规情况,经学校职能部门检查或举报查实,将根据违纪事实追究导师或课题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取消导师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五、本管理办法由研究生院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研究生院
2018年5月10日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