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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大研[2016]24号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6-12-23 点击量:

湖工大研〔2016〕24号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暂行)》的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19日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文件精神,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实行岗位津贴制度。为做好我校研究生“三助”岗位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助”岗位是指研究生担任研究助理(简称助研)、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的总称。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四条  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全部要承担助研岗位工作,部分学有余力的研究生可兼职承担助教、助管岗位工作。

第五条  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经考核合格,依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给予相应学分。

第二章  岗位职责与岗位设置 

第六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或在课题研究中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具体要求由研究生导师和课题负责人确定。“助研”岗位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导师和相关课题组提供。对不设“助研”岗位的导师,学校将调减该导师下一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计划。

第七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相应课程的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和实验报告,指导实验课,协助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等工作,原则上研究生只能承担低于本人学历层次的辅助教学工作。具体要求由设岗单位确定。助教岗位由各教学单位和实验室(中心)提供,由二年级及以上的全日制研究生承担,岗位数不超过资格人数的10%。

第八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助管岗位分为固定助管、临时助管两种,具体要求由设岗单位确定。“助管”岗位由校内各部门提供,主要由一年级及二年级全日制研究生承担,岗位数由研究生院根据经费和实际需要核定。

第三章  岗位申请基本条件

第九条  申请“三助”岗位的研究生,须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强,学习成绩优良,未有课程考核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现象发生。

第十条  研究生从事助教、助管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不得影响正常科研和学习工作。

第十一条  研究生不能同时承担助教、助管工作。

第四章  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十二条  助研岗位申请和聘用程序

(一)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及其个人情况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申请表》(见附表1)。

(二)受聘研究生与导师或课题组签订聘用协议,由导师或课题组负责人自行聘用,聘用情况报培养单位备案,聘期一般为1学年。

第十三条  助教、助管岗位的申请和聘用程序

    (一)研究生院在每学期初向全校研究生公布助教、助管工作岗位、职责任务、工作时间、任职条件、待遇。

  (二)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及其个人情况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管岗位申请表》(见附表2)。

(三)聘用单位对应聘者进行面试,提出是否聘用意见,并公示聘任结果。

(四)受聘研究生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报研究生院,经核定后在研究生院网上发布聘用信息

第十四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其“三助”工作:

 (一)学习成绩大幅下降的;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的;

 (四)其它原因无法继续履行“三助”岗位职责的。

助研岗位研究生不能认真履行职责者,由指导教师或课题负责人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五章  津贴发放标准与管理

第十五条  助研岗位津贴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研究生参与程度发放,学校鼓励导师或课题组根据课题经费情况和研究生的贡献增加助研津贴的支付额度。

第十六条  助教、助管岗位津贴由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支付,逐月发放至研究生个人的银行账户,发放标准为300元/人月,全年按10个月计。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七条  助研岗位由导师或者课题组考核,助教岗位由设岗单位负责人或课程主讲教师考核,助管岗位考核由设岗单位考核,考核结果设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十八条  各培养单位汇总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学分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三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三助”岗位的管理办法,检查监督“三助”执行情况,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三助”工作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6年12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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