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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大学[2018]11号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作者: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08-17 点击量:

 湖工大学〔2018〕11号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单位: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7月18日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宿舍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建设安全、文明、舒适、和谐的宿舍环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湖北工业大学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及研究生(以下统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宿舍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是全校学生宿舍的责任管理部门,负责按规程统筹安排、分配调整和管理维护学生宿舍。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四条  学生住宿由宿管中心依据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按录取名册统一安排,未经家长同意和学校批准,不得在外居住。

第五条  学生按分配的宿舍住宿,不得自行调整。特殊原因需个别调整的,由学生提出申请,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定、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后,由宿管中心安排调整。

第六条  学生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加装门锁,不得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第七条  学生中途出国学习、休学或参军入伍等暂时离开学校,须持教务处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退房手续,不得擅自转让床位。

第八条  学生毕业、退学或转学等终止学籍后,应在三天内搬出学生宿舍。因特殊原因确需滞留的,按第五条相关程序办理,滞留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周。

第九条  每年暑假前后,宿管中心根据需要调整学生住宿,相关学生须按学校要求及时完成调整搬迁。

第三章  秩序管理

第十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宿舍管理制度,配合和服从学校的管理,维护学生宿舍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学生须遵守学生宿舍作息制度,按时就寝。宿舍内应保持安静。晚休时间不得随意外出,晚出、晚归者应履行验证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须遵守学生宿舍门卫制度,非本楼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大型、贵重物品凭有效证件登记、核实后方可带出。

第十三条  学生应遵守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维护学生宿舍的安全。学生应提高警惕,配合管理部门做好防盗、防火、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等工作,发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门卫或保卫处。

第十四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养成良好的、文明的上网习惯,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休息。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8:20—11:40、下午2:00—5:30、周日至周四晚7:00—9:00),不得使用计算机玩游戏、看影视片,或做其它与学习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打麻将、赌博;不得酗酒、打架斗殴;不得在楼内大声喧哗,或做妨碍他人正常休息的事情;不得在宿舍楼内从事打球、踢球、滑旱冰、练杠铃等危险性行为;宿舍内禁止一切商业活动。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点蜡烛、燃烧物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不得在宿舍内吸烟;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煤炉、酒精炉、煤气罐等明火器具;不得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法律明令禁止私人藏有的枪械、弹药、管制刀具等带入学生宿舍。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在床上使用充电器、电风扇等电器设备;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器设备;严禁使用电热毡、电炉、电饭煲、电热杯(锅)、电热棒等各种大功率或影响宿舍安全与秩序的电器设备。一经发现,宿管中心将收缴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私拉乱接电线、网线;发现线路、灯具、开关等用电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向宿管中心报修,由专业技术人员维修,学生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保持宿舍楼道畅通,不得在公寓楼道内堆放杂物或停放自行车。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发现火灾应立即报警。

第二十条  学生应保持安全意识,发现寝室门窗、门锁损坏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报修;离开宿舍时应将所有设备断电,并将用电设备(含充电器、接线板等)的插头从插座上拔除,关好门窗、锁好房门。长假期间,贵重物品应寄存或带离。

第五章  设施与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和公有财物,不得擅自移动、改变布局与用途,不得损坏和拆卸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设施和公共财物,损坏者须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宿管中心对宿舍内公共设施逐一登记建卡,学生入住、调退寝室,由寝室长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遗失、损坏者,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或本寝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园区室内外环境,不得损毁花草树木,不得损坏绿化设施;不得在墙壁和家具上刻写涂画。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每天打扫室内卫生,保持寝室的干净、整洁,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每周四下午为学校固定的卫生大扫除时间,全校学生应统一对室内进行彻底清洁。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不得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品;不得向窗外、走廊或楼道上乱倒污水,乱扔果皮等杂物;不得在窗台、窗外存放花盆、拖把等未固定物品。室内垃圾实行袋装,由学生自行投入楼下垃圾桶内,保持宿舍出入口、走廊、楼梯、厕所等公共区域通畅卫生。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禁止饲养各种宠物和养植大型植物。

第二十七条  统一购买公寓用品和缴纳洗涤费的学生,宿管中心对其枕巾和床单每月两次、被套每月一次、蚊帐半年一次进行收洗。学生以寝室为单位送洗和领取。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学校提倡和鼓励学生民主参与宿舍管理,同学间应平等相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共同创建、维护和谐校园。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明令禁止的有关条款者,将根据《湖北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实施细则》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宿舍内责任不清的,给予全体宿舍成员相应处分。

第三十条  其他经学校批准借住在学生宿舍的各类学生,均应按此文件要求遵守宿舍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湖工大学〔2008〕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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