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研〔2017〕23号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的
通 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7年11月24日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社会实践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和有效途径,在研究生实践能力提升、综合素质提高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教育人、塑造人、激励人的作用,进一步引导我校研究生认识社会、了解国情、锻炼毅力、培养品格、增长才干、奉献社会,根据《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在校研究生。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内容包括创新创业实践、校企合作实训实践、社会调研、科技服务、文化服务及志愿服务等,一般应在寒暑假或节假日进行,不得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条 培养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由各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学院应坚持“社会实践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就业实习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统筹相关资源,研究制定活动方案,落实任务分工,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活动取得成效,活动结束后应提交实践总结。
第四条 全校性的研究生社会实践活动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活动采取项目申报制度,按团队组织申报,全体在校研究生均可按要求申报,研究生院成立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公示,并对各实践团队给予经费支持。各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经费,经费开支应符合学校财务制度,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活动结束后由研究生院组织实践成果评审。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学生的安全,制定安全预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安全。加强安全知识培训、购买保险等,签订《社会实践安全责任书》。
第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在法律和相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7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