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研〔2025〕12号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25年4月20日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在学期间因故需离校者(寒暑期除外,寒暑期离校须报告导师同意),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专业硕(博)士的专业实践、卓工项目学生的入企实践、联合培养学生校外培养阶段、国内(外)研修访(游)学和校外实习实践环节等,不在此范畴,由所在学院按相关规定做好备案管理。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研究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科研活动,可请病假。
2.事假,因本人、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参加教学科研活动,可请事假。
3.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培养需要参加的短期(少于两周)的学术会议、课题研究、科研活动、实习实践、访学交流等,无法参加教学科研活动,可请公假。
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审批权限
1.病假: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导师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学院备案。研究生一次请病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病假不超过两个月;请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2.事假、公假: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导师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学院备案。研究生一次请事(公)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在一学期以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三周,请公假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
第五条 请假程序
1.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信息。
2.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逐级审核,经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
3.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提供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般事假须学院核实后提供说明材料;因公请假须提供相关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销假和续假
研究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及时到学院办理销假手续。需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间应予累计,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七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而未续假者,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者,依照《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间要遵纪守法,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工作。病假、事假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公假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派出单位与个人共同负责。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一切事情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请假管理,由相关学院根据实际教学培养计划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湖工大研〔2017〕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