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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工大研〔2025〕12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作者:彭老师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8-11 点击量:

湖工大研〔202512


关于印发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5420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

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规范研究生请假行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条 请假范围:凡因事、因病、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在学期间因故需离校者(寒暑期除外,寒暑期离校须报告导师同意),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专业硕(博)士的专业实践、卓工项目学生的入企实践、联合培养学生校外培养阶段、国内(外)研修访(游)学和校外实习实践环节等,不在此范畴,由所在学院按相关规定做好备案管理。

第二条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公假三种。

1.病假研究生因本人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教学科研活动,可请病假。

2.事假因本人、家庭的重大事件无法参加教学科研活动,可请事假。

3.公假因参加国家、省、市及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或因培养需要参加的短期(少于两周)的学术会议、课题研究、科研活动、实习实践、访学交流等,无法参加教学科研活动,可请公假。

第三条 研究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不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或已到校而不办理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四条 审批权限

1.病假:请假以内(含三天),由导师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学院备案。研究生一次请病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病假不超过两个月;请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2.事假、公假: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导师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三天以上的,经导师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学院备案。研究生一次请事(公)原则上不超过两周,在一学期以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三周,请公假累计不得超过四十天。

第五条 请假程序

1.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包括本人基本信息、请假原因、请假时间等信息。

2.按照审批权限,分别由研究生导师、研究生辅导员、学院分管领导逐级审核,经批准后,学生方可离校。

3.研究生因病请假须提供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一般事假须学院核实后提供说明材料;因公请假须提供相关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六条 销假和续假

研究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及时到学院办理销假手续延长假期的应提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时间应予累计,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

第七条 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而未续假者,按旷课论处情节严重者,依照《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有欺骗行为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研究生请假期间要遵纪守法,做好自我安全保护工作。病假、事假期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本人负责;公假期间发生的事故由派出单位与个人共同负责。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一切事情的后果责任自负。

第十条 非全日制研究生请假管理,由相关学院根据实际教学培养计划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研工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请假规定》(湖工大研〔2017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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