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本校为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硕士、博士学位按有授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
第二章 学位授予要求
第三条 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承担专门技术工作能力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条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三章 学位申请
第五条 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博士学位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由培养单位负责完成,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综合审查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
(一)全日制硕士生
1.在学期间,学术学位硕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C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者在D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专业学位硕士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D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学术论文目录见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学术论文内容须与学位论文内容密切相关(下同)。
2.非英语类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六级成绩要求在425分及以上(其中,艺术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要求在425分及以上),英语类专业(其中专业学位研究生按大学英语六级要求执行)毕业生应通过英语专业八级考试且取得合格证书。其他语种的外语等级考试成绩认定参照英语执行。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第1、2条限制,直接申请硕士学位:
(1)被录取为国内博士研究生;
(2)在学期间,在培养方案规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C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在学期间,获得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4)在学期间,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5)在学期间,代表我校获得1项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如最美大学生、高校大学生年度人物、百名研究生党员标兵等;
(6)在学期间,获得“挑战杯”、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研究生科研成果及学科重大竞赛国家级一等奖及以上,且署名排名前三位;
(7)有被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重大奖项、重大贡献,或学位论文取得重大突破尚未发表学术论文等情况。
(二)非全日制硕士生
1.非全日制脱产硕士生:参照全日制硕士生执行。
2.非全日制在职硕士生(不含MBA、MPA):参照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生执行,但外语等级考试成绩不作要求。
(三)博士生
1.自然科学类
在学期间,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在学期间,在培养方案规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学期间,在培养方案规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在C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3)在学期间,在培养方案规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获得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
(4)在学期间,在培养方案规定的A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获得1项与所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其中一等奖排名前七位、二等奖排名前五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
(5)在学期间,在培养方案规定的A1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2.人文社会科学类
在学期间,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在学期间,在培养方案规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
(2)在学期间,在培养方案规定的B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且在C类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第七条 研究生发表论文等成果署名均要求以第一作者或导师署名为第一作者、学位申请人第二作者,单位署名为“湖北工业大学”。
研究生在A1类期刊上联合发表论文时,作为主要合作者的研究生可以同时以该篇学术论文申请相应学位,但前提是该学术论文的主要成果(主要合作者本人实际贡献部分)是其学位论文的核心内容之一。
发明专利要求以第一发明人或导师署名为第一发明人、学位申请人为第二发明人,且专利权人为湖北工业大学。专利授权不得通过转让或变更方式取得。
第八条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但不得低于学校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其学位授予条件在正常毕业学位授予条件的基础上,增加发表C类及以上论文1篇。
MBA、MPA学位授予条件按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执行,并应提前向学校备案。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时,须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一)学位申请及评定书;
(二)学位论文纸质稿及电子文档;
(三)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四)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单(不含博士生);
(五)授予学位人员信息登记表。
以上材料供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用于归档和校图书馆及有关信息机构收藏、陈列。
各培养单位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及研究生的上述材料于每年规定时间送交校学位办公室,如无特殊原因,材料不能按时送交者列入下次审批计划。
第四章 学位论文要求
第十条 论文开始前按规定在培养单位作开题报告;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独立完成;论文撰写应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硕士学术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三万字,硕士专业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两万字,艺术硕士专业学位论文应不少于五千字。博士学术学位论文正文应不少于八万字,博士专业学位论文正文字数按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相关要求执行。
专业学位论文形式应根据专业学位特点可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学位论文文字重合比不得大于或等于20%,在学校组织的重合比检测中发现重合比大于或等于20%的,取消研究生当次学位申请资格。
研究生论文研究和撰写时间应不少于一年半,导师署名最多不超过两位。
第十一条 学位论文定稿审查
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经导师全面审查通过后,填写《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定稿表》,导师签署审阅意见,报培养单位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人进行形式审查。
第五章 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查后的研究生须在学位论文评阅前参加由所在培养单位组织的学位论文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由3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由5名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
预答辩委员会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重点检查学位论文格式的规范性、内容的创新性、论文工作量、有无违反学术规范现象等,并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修改意见。
研究生预答辩通过后,按照预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修订论文并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登记表》并交培养单位留存。
第六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十三条 研究生通过预答辩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于拟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供2名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于拟答辩前2个月提交学位论文供3名正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阅。
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需要保密的论文,由导师提出报告,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可在一定范围内评阅。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结果的分级与处理办法
(一)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A.达到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如期答辩;
B.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修改或经过一定修改可答辩;
C.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
1.2份评阅结果为A或B,论文通过评阅,可以答辩,或按照评阅专家建议少量修改后答辩;
2.1份评阅结果为C,另1份为A或B,可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3.2份评阅结果为C,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二)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A.达到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如期答辩;
B.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论文不需修改或经过一定修改可答辩;
C.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需较大修改后重评;
D.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答辩。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结果处理:
1.3份评阅结果为A或B,论文通过评阅,可以答辩,或按照评阅专家建议少量修改后答辩;
2.1份评阅结果为C,另2份为A或B,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复评结果仍为C或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3.1份评阅结果为D,如果另2份全部为A,论文修改后聘请一位评阅人复评,评阅结果仍为C或D的,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4.1份评阅结果为D,如果另2份有1份为B或C,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5.2份评阅结果为C,本次学位申请无效,半年后重新申请;
6.2份评阅结果为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一年后重新申请;
7.3份评阅结果为C或D,本次学位申请无效,重新开题和撰写学位论文。
第七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后,方可组织答辩。
学位论文答辩由培养单位按一级学科组织,无一级学科的按二级学科组织。各培养单位在答辩前须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答辩。答辩委员会须由5名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正、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本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成员和1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的校外专家(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本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成员和2名本学科具有正高级职称及博导资格的校外专家(不含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专家)。
导师和副导师不能参加所指导学生的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另设讲师以上职称的答辩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工作,负责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在答辩一周前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水平以及答辩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
答辩会要有详细记录,原始书面记录由各培养单位保管备查。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宣布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名单、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事项。
(二)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
(三)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少于三十分钟。
(四)宣读评阅人询问申请人的问题,由申请人回答。评阅人询问的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申请人。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申请人回答。
(六)回答问题结束,暂时休会。
(七)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进行讨论,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意见表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拟定答辩决议书并由主席签字。
(八)复会,主席宣布论文评议和决议。
(九)申请人致辞。
(十)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允许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允许博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以上、两年以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
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再补行答辩。
第十八条 未经校学位办公室审查进行答辩者,答辩无效。
第八章 学位授予与撤销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
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须由委员会秘书填写在相应的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中,经由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和十二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毕业时间一年以内)的学位申请要求,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未出席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培养单位教授委员会成员均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颁发硕士、博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一)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所引用资料;
(三)其他学术失范行为及违纪行为。
以上情况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专家(组)认定。对认定结果有争议的,允许当事人申诉一次,由校学位办公室再次聘请同行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匿名评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再予以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已获得学位者,如发现并认定其有第二十条所列学术失范行为等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其获得的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撤销学位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具有硕士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科学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我校硕士、博士学位,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校学位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
第二十五条 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受理硕士、博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各种问题。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湖工大研〔2017〕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