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研〔2018〕27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8年11月23日
湖北工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选聘工作,确保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坚持按需设岗、择优上岗、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选聘工作必须在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中进行。凡是在我校申请指导博士生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其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的主要方向应属于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领域。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的遴选条件
第五条 满足以下基本条件者方可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与学位教育的政策法规;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立德树人;身体健康,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2.具有教授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7周岁,45周岁以下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有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掌握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学术水平在国内本学科领域居于前列,近5年申请人须获得至少5项代表性成果,主要包括:
(1)自然科学类
① 论文类:以唯一通讯或第一作者发表SCI/EI收录论文。
② 获奖类: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十的一等奖或前五的二等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二的一等奖或第一的二等奖)。
③ 其他类: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第一发明人获授权发明专利,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上述5项代表性成果中,论文类至少1项。
(2)人文社科类
① 论文类:以唯一通讯或第一作者发表SCI或SSCI或CSSCI论文。
② 获奖类: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五),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排名前二的一等奖或第一的二等奖),获奖证书上需有“国徽章”。
③ 其他类: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参与制定国家标准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以第一完成人撰写被政府部门采用或省部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的咨询报告、提案议案等,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上述5项代表性成果中,论文类至少1项。
4.近5年主持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基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近5年主持过省部级重点及以上科研项目且累计到账科研经费100万及以上;或近5年主持科研项目且累计到账科研经费150万及以上。
5.可支配在研科研经费要求:
(1)工学类。纵向科研项目到帐经费不低于20万元或者到帐科研经费总额不低于50万元。
(2)理学类。纵向科研项目到帐经费不低于10万元或者到帐科研经费总额不低于40万元。
(3)人文社科类。纵向科研项目到帐经费不低于5万元或者到帐科研经费总额不低于20万元。
6.现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且至少已独立培养过1届硕士生。
7.具有课程教学经历,原则上主讲过本科生或硕士生课程,且授课质量较好。
第六条 近5年内在硕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1.被学校给予暂停招生处理者;
2.指导教师或与指导的研究生联合署名发表的学术论文、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道德不规范(剽窃、抄袭等)问题;
3.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渎职失职、徇私舞弊;
4.有其他对研究生教育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
5.不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三章 选聘博士生导师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本人申请。拟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向博士点学科所在的学院提出申请,填写《湖北工业大学新增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批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学院对材料进行审核并报研究生院、科技与产业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核实,提交学院教授委员会初审。
第八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学院教授委员会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将推荐的候选人材料送交研究生院。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院教授委员会评议意见,对拟增选的博士生导师进行评审并作出决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遴选出新增博士生导师,获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者为通过。
第十条 公布评审结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审定通过的新增博士生导师名单向全校公示3天。
第十一条 选聘博士生导师工作一般每年举行1次,如有特殊需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出动议。
第十二条 已在其他单位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需提交原单位的聘任文件或聘书的原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可直接认定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的职责
第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的职责是指博士生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必须履行的义务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职责为:
1.树立全面的教育观和质量观,将业务知识传授与思想政治工作融于一体,提高博士生的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
2.与博士生保持经常联系,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和学习状况,帮助他们端正学习态度,树立良好的学风。
3.严格执行国家对博士生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和承担研究生招生命题、评卷、复试和录取等工作,与招生部门共同把好质量关。
4.参与制定本专业博士生的培养方案,负责指导博士生制定个人发展计划;协助培养单位完成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工作;支持和指导博士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5.指导博士生选择研究课题和制订学位论文工作计划,审查论文开题报告,指导课题研究和论文撰写;审查博士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同意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6.积极承担博士生的教学任务,应至少讲授1门课程。
7.承担所在学科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工作。
第五章 招收博士生的手续及资格复查
第十四条 博士生导师招收博士生,须于每年5月提出申请,经学院教授委员会推荐并由研究生院审查合格后,列入次年的招生专业目录中。申请人一般只允许在一个专业指导博士生。导师因故改变学科、专业方向应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4年对具有招收博士生资格的人员进行一次复查,检查内容包括: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科研项目及经费;5年内的科研成果和学术成果;招生情况。复查合格者继续保留其博士生导师资格;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被取消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师,从被取消资格之日起2年期满后方可重新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
第十六条 博士生导师离退休或调离本校者,不再承担指导博士生工作,指导博士生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七条 年满6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博士生。
第六章 博士生导师资格的取消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博士生导师资格:
1.连续3年未招生或5年内未能培养出1名博士生;
2.违反我国法律并受到刑事处罚;
3.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
4.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取消决定。
第七章 其 它
第十九条 拟与我校联合培养博士生的单位,可以推荐其有关专业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参加我校博士生导师的遴选;遴选后取得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原则上只作为第二指导教师协助第一指导教师开展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招收博士生者,即聘其为我校博士生导师,所培养的博士生一旦毕业,自行解聘。
第二十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可以制定不低于本办法的博士生导师评聘条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后执行。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博士生导师评聘条件高于本办法的,按学院教授委员会条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8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