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工大研〔2017〕17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湖 北 工 业 大 学
2017年9月14日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办法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是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保障条件之一,应直接用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为加强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业务费标准
1.研究生每生每年1200元,按培养学习年限逐年下拨。
2.延期毕业者在延长学习时间内不发培养业务费,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和休学期间停发培养业务费。
二、培养业务费发放范围
研究生培养业务费是用于研究生培养的相关业务开支,下拨对象为湖北工业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研究生(MBA、MPA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由所在学院负责统筹)。
三、培养业务费使用范围
1.课题研究相关的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检测费、书籍资料费。
2.相关文献及论文的打印、复印费和小型低值仪器设备费。
3.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评审费(每生总额上限1500元)。
4.工作差旅费。
四、培养业务费使用管理
1.研究生培养业务费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原则。
2.依照发放标准,研究生院每年核算一次当年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下拨学生名册及金额,交校财务处办理拨款手续。
3.用培养业务费购置的有关仪器设备、书籍资料等属公有财产,应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4.研究生培养业务费只限于在研究生培养中使用,专款专用。
五、其他
1.研究生课程学习用教材、讲义等购买费用一律由学生本人自理。
2.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所需主要经费及助研津贴应来源于导师及有关课题组的科研经费。
3.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培养业务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湖工大研〔2015〕4号)同时废止。
4.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