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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的通知

作者:培养办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9-20 点击量:

 

 

 

 

湖北工业大学文件

 

 

湖工大研〔2022〕16号

 

 

关于印发《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

工作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湖北工业大学

                                  2022年6月9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办法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增强导师立德树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和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崇高使命,负有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应关心研究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并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导师的招生权、指导权、评价权和管理权应得到切实保障和规范。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三条  强化思想道德教育。

(一)导师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既做学业导师又做人生导师。不得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党和国家形象、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言行。

(二)导师应定期与研究生谈心交流,及时了解研究生的思想、身心健康等状况,引导研究生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

(三)导师应关注研究生的职业发展,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的理想,鼓励研究生到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和行业建功立业,并为研究生就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四)导师应充分尊重研究生人格,自觉维护研究生正当权益,正确处理好各种矛盾,合理解决好各类冲突,建立教学相长、文明和谐的师生关系。

第四条  科学公正参与招生。导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招生宣传、优秀生源推荐、招生考试命题与阅卷、复试与录取等工作,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平公正,科学选才。确保录取研究生的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有可能损害考试招生公平公正的活动。

第五条  精心尽力投入指导。

(一)导师应认真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定期检查研究生培养计划完成情况,指导督促研究生完成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专业实习实践和学位论文写作等任务,督促研究生按培养计划所规定的任务与时限完成学业。

(二)导师应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各类学术活动、社会实践和竞赛活动,并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开展课题研究等提供必要帮助,采用多种培养方式,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形成科研成果。

(三)导师应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按照培养方案和时间节点要求,指导研究生做好论文选题、开题、中期考核、研究及撰写等工作。导师有权综合开题、中期考核等关键节点考核情况,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

(四)导师应指导督促研究生认真做好论文发表、外语水平达标等准备工作。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专利等研究成果负有监督责任。

(五)导师应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不得将不符合学术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学位论文提交评审和答辩。

(六)导师应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及推荐、学位论文质量抽检等工作。

第六条  严格遵守学术规范。

(一)导师应秉持科学精神,坚持严谨治学,带头维护学术尊严和科研诚信。以身作则,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尊重他人劳动成果。

(二)导师应高度重视和引导研究生恪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树立良好的学术作风,杜绝剽窃、抄袭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并起到表率作用。

(三)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时,导师应认真审核。对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承担相应责任。一旦发生学术失范问题,要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和隐瞒,不得以不知情而免责。

(四)导师应积极配合研工部和研究生院、学院等相关部门,加强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对涉及研究生重大安全事项,要及时向学院上报。

第七条  其它职责。

(一)导师应鼓励研究生参加“三助”、文娱体育、创新创业、社会志愿服务等多种活动。导师对研究生奖学金评选、评优评先、项目申报、硕博连读选拔、联合培养申请、“三助”岗位申请与分配等具有建议权及推荐权。

(二)导师应积极参与学校学科建设、学位点的申报与评估、培养方案的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研究生教材与课程建设、研究生课堂教学改革、教学科研实践平台建设等工作。

(三)导师应积极主动与团队其他成员沟通交流,了解并解决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导师可依据规定,提出解除与研究生指导关系的申请,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五)导师应严格经费使用管理,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经费支持,确保研究生正当权益。

(六)导师应严格遵守学校和所在培养学院有关研究生教育、实验室安全、保密等规章制度,同时有权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学校制定的研究生教育有关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校内副导师职责

第八条  校内副导师包括已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和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副导师可根据需要,申请与本学科导师联合招收硕士研究生。校内副导师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与导师共同制定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并在研究生毕业论文上共同署名。

(二)在协助导师指导研究生业务学习的同时,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安全教育管理,定期了解研究生的学习、生活、思想等情况,及时给予帮助和指导。

(三)对研究生的表现要及时跟导师沟通,遇突发事件应第一时间通知导师和学院。

第九条  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外聘导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学院必须安排校内副导师。

第四章  企业(行业)副导师职责

第十条  企业(行业)副导师应热心研究生教育工作,责任心强,治学严谨,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项目管理经验,有明确的工程技术背景或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对研究生到企业实习实践进行指导和管理。企业(行业)副导师需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在实习单位的思想、研究、生活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管工作。

(二)与校内导师保持联系,全面、及时地向校内导师反映研究生的实习实践等情况,如遇突发事件第一时间通知校内导师。

(三)注重研究生在工程技术实践与工程管理实践活动能力方面的培养、学位论文实践部分的指导。

(四)做好研究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成绩的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各培养学院构建专业学位研究生双导师制。校外副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由导师在其额定的工作量中自行协商分配。

第五章  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十二条  遴选的导师应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岗前培训,研究生培养学院应常态化开展导师培训工作,强化导师的职责,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十三条  导师应根据科研项目、经费等情况,确定招收研究生的数量,导师原则上每届指导博士生不超过两名、硕士生不超过五名。

第十四条  研究生培养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和研究生培养规律,制定考核实施办法。考核内容主要为: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科研支撑条件、指导研究生的质量等。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是否继续招生、招生数额倾斜、优秀导师评选等依据。

第十五条  导师离校(包含因公出差或出国、因私出国或休假等),须认真安排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离校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应书面委托导师团队其他成员代行导师职责或请学院负责安排副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

第十六条  对于不能履行导师职责、不能完成导师任务、违反学术规范、师德师风失范,或有不当行为、严重问题及事故的研究生导师,其违纪违规情节经学校认定后,依据学校关于师德师风失范行为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形的研究生导师暂停或停止其招生:

(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文字重合比检测中,学历研究生重合比超过20%,非学历研究生重合比超过30%的,暂停招生一年。

(二)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省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有一篇次被专家评议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暂停招生两年。

(三)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校级学位论文抽检中,有一篇被专家评议为“不合格”的,暂停招生一年。

(四)为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时提供完成学术成果担保,但担保期满后研究生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暂停招生一年。

第十八条  实行导师退出机制,导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

(一)三年内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两篇及以上出现重合比检测“不合格”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三年内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两篇及以上在各类论文抽检中被专家评议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指导的研究生学术论文、学位论文或其它学术成果等出现剽窃、抄袭等严重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导师不得以不知情等理由免责,应按规定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且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在本办法基础上,各培养学院可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条例》(湖工大研〔2015〕22号)同时废止。

 

 

 

 

 

 

 

 

 

 

 

 

 

 

 

 

 

 

 

 

 

 

 

 

 

 

 

 

 

 

 

 

 

 

 

 

 

 

 

 

 

 

 

 

 

 

 

 

 

 

 

 

 

 

 

 

 

湖北工业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26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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