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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11 点击量:

湖北工业大学研究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湖工大研〔2016〕25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2]1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学[2003]6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湖北省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就业工作围绕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努力实现研究生充分就业。

第二条  完善集教育、管理、指导、服务于一体的研究生就业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毕业生参加国家及地方政府面向基层、西部、艰苦行业和地区的各类项目就业,支持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行业、部门工作。优先推荐毕业生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防、军工、重点科研和教学单位。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第三条  研究生就业遵循为国家服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实行“就业政策公开、需求信息公开、优秀学生推荐公开”的就业工作原则。

第二章  工作进程

第五条  确定毕业生生源信息。毕业生生源信息初始采集由

所在学院负责,研究生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及就业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就业办”)审核。

第六条  确定毕业生毕业去向。毕业生的毕业去向分为:

1.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接收函》等,或被国家及地方基层就业项目录用者。

2.国内升学:考取国内大学或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

3.出国(境)留学:去国(境)外攻读硕、博士;

4.回原籍:毕业生不能按期提交就业相关证明材料,或工作单位不接收档案且没有办理档案托管,或毕业生去生源所在地工作等,毕业去向为回原籍。

第七条 编制就业方案。就业办根据毕业生去向编制就业方案,并上报湖北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办”)。

第八条  毕业生派遣。根据学校编制的毕业生就业方案,省毕办统一打印《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于每年6月中下旬发放,作为毕业生派遣依据。《报到证》是学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凭证,也是办理落户、转移档案、转接组织关系、毕业生身份认定等事项的依据材料。

第九条  改派。毕业生派遣后因调整就业单位或档案托管单位需要重新办理《报到证》的,在毕业后两年之内由本人提出调整申请,经学校审核,可办理改派手续;超过两年的,按在职流动人员办理。

第三章   就业管理

第十条  协议就业。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学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填写《就业协议书》相关内容并签字、盖章,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复后,协议书生效;经毕业生所在学院审核,报就业办备案,纳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十一条  国内升学。报考国内大学或科研院所博士研究生并被录取者,将报考学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和调档函交至所在学院登记,纳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十二条  出国(境)留学。毕业生申请出国(境)留学者,将申请学校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交至学院,纳入当年就业方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档案、户口应转往生源地,也可办理档案托管,将档案、户口转往档案托管机构。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灵活就业包含“单位用人证明”、“自由职业”、“自主创业”三种具体形式。灵活就业毕业生的档案、户口应转往生源地,也可办理档案托管,将档案、户口转往档案托管机构。

第十四条  待就业。毕业离校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照生源地政府相关规定派遣回生源地。

第十五条  违约处理。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因特殊原因调整毕业去向,如重签工作单位、攻读国内博士研究生或申请出国留学等,均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解约函),方可纳入当年就业方案。

第四章  《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书》管理

第十六条  《毕业生推荐表》由毕业生如实填写,经导师、所在学院和研究生院审核并盖章。

第十七条  《就业协议书》由就业办统一印制,一式四份,毕业生每人一套。

第十八条  毕业生重签工作单位申请补领《就业协议书》,须征得所在学院领导和导师同意,同时提交原就业单位解约函,方可办理。

第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遗失《就业协议书》,申请补领时,须提交《就业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征得所在学院领导和导师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  毕业前未签订就业协议,或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出国留学者,空白协议书应及时交还就业办。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定向、委培的毕业生按照招生协议或委培协议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一般情况下回原定向、委培单位工作,不发放报到证。特殊情况,经个人申请,报省毕办批准后,也可办理报到证。定向、委培生毕业后重签工作单位申请办理报到证,需提交原定向、委培协议,原工作单位解除协议证明和新工作单位就业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领取《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后,应在有效期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落实户口。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毕业生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对在就业过程中损害学校声誉、弄虚作假、伪造就业材料,或被用人单位举报并经核实为恶意违约的毕业生,学校将严肃处理,违纪和违约行为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政策不一致,按上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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