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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6-25 点击量:

各学院:

    根据《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规〔2018〕1号)、《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1、我校2016年应届毕业(申请第3年补偿)、2017年应届毕业(申请第2年补偿)、2018年应届毕业(申请第1年补偿)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间已享受全部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2、应届毕业生当年在我省36个比照西部政策县、市及林区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城关镇)的机关(含大学生村官)、事业单位工作(详见附件3)。应届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到岗至次年7月1日日视同满一年;

3、首次服务协议期在三年及以上;

4、除大学生村官外、其他毕业学生就业都应有正式编制。

二、申报时间

7月1日-7月15日(双休日除外)

三、申报程序

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学生向就业所在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并按照《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提交相关材料,2018年毕业学生申请第一年学费补偿的,需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1-7项资料,2016、2017年毕业学生只需要提供《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规定的第1项材料。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要建立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工作联系机制,协助做好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相关材料准备工作。

2.加大政策宣传。各学院要加大政策宣传,确保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学生人人知晓。同时要将政策宣传到所有应届毕业学生,引导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按程序申请学费补偿。

注意事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第5项缴纳学费相关证明材料,如毕业生无法提供缴纳学费收据复印件、扫描件等,需到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大学生活动中心316)提出开具学费证明申请。如无法到校办理申请的学生,需本人填写附件4学费标准说明中个人信息后,将电子档发送至邮箱(415678528@qq.com),资助中心核查无误后,将及时以扫描或拍照形式发送给申请学生邮箱或QQ,作为申请学费补偿的补充材料。此说明只需第一年申请时提供,第二年、第三年不需要提供。

(联系人:尹易寒   联系电话:027-59750068)

附件:1.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

2.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表

3.《湖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4.学费标准说明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工作处

                                       2019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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