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籍学位 > 学位授予 > 正文

关于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06-03-13 点击量:
湖工大研处【2006】1号
各有关学院:
为了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情况,加强论文的监控与管理,提高研究生论文水平和培养质量,根据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6年起在我校全日制研究生中开展学位论文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抽查对象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特批录取、学位课程补考及中期考核有问题、受过纪律处分、被举报有问题、提前毕业或延期毕业者以及新专业、新导师的第一批和第二批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为重点抽查对象。
二、抽查程序
各有关学院于4月1日前将拟毕业研究生名单(附件一)报研究生处,暂不毕业的研究生应说明情况。
抽查工作以学科专业为单位,按照当年毕业生数5-10%的比例进行。抽查工作由研究生处组织,各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长共同参加,随机抽取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研究生名单于4月10日前向有关学院公布。
被抽查的学位论文作者须在5月1日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学位论文(隐去作者及导师姓名信息的学位论文2本),由学院汇总并列明论文清单(附件二)送交研究生处。由研究生处委托同行专家对其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逾期不能提供学位论文者,今后将继续作为抽查对象,抽查对象的学位论文未经研究生处送审不得进行学位论文答辩。
三、评审结果
评审专家在评审学位论文后将写出评审意见,并做出“同意答辩”、“修改后答辩”、“修改后复审”或“不同意答辩”等4种评审结论。如评审专家的结论等级不同,则以最低等级作为评审结果。
对于“同意答辩”和“修改后答辩”两种评审结论,论文作者必须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或建议逐条进行修改或加以说明,修改后的学位论文须由导师审查同意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对于“修改后复审” 评审结论,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进行认真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但不超过一年,修改后的学位论文及有关修改说明须送原评审专家复审,经原评审专家同意答辩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对于“不同意答辩”评审结论,论文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做重大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不超过一年,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由研究生处组织专家重审。
研究生处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供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作为学位论文答辩和审批学位时的依据之一,学院在组织学位论文答辩时不再另行送审论文。
四、评审经费
学位论文抽查评审费由学校统一支付,复审或重审的评审费用由论文作者自理。
各学院、学位点应认真做好学位论文抽查工作,对未抽中的学位论文,学院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论文自行送审工作,严格把关,确保论文质量,为省级学位论文抽查打下良好基础。
以上通知请各学院遵照执行。
 

CopyRight © 2022 湖北工业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  All Right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