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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研究生学位申请期间经费收支行为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8 点击量: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省物价局 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鄂价费〔2015〕113号)的精神,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向各类研究生收取论文盲审费和答辩费等。研究生论文盲审费和答辩费开支前应提前按规定限额办理财务借款手续,待答辩完成后,再从研究生业务费、导师科研课题费、学院课酬等项目开支。
   特此通知。
 
附件:《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研究生院
                                     2016年3月18日
 


 

附件:
省物价局 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完善
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
鄂价费〔2015〕11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教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规范研究生教育收费行为,结合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实际,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
  (一)全日制研究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并有财政拨款)学费标准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2014年以前已实行收费政策的,继续执行原收费政策;2014年以前没有实行收费政策的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10000元。
  全日制各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继续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非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等)的学费标准,按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由各高等学校自行确定学费标准。
  (三)高等学校招收的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学生,分别按各不同学习阶段学费标准收取。各不同学习阶段的学制时间,按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批准招收的示范性软件学院研究生和中外合作办学研究生以及自费来华攻读硕士、博士留学生的学费标准,继续按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
  二、研究生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提前预收。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高等学校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时间、学习阶段,计退部分学费。
  三、加强高等学校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各高校除按规定收取研究生学费外,不允许收取论文答辩费等与研究生学习有关的其他费用。高校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将研究生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研究生学费具体标准,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高校收取研究生学费、住宿费、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培养单位对研究生收取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时,要严格执行我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规定,并按规定使用票据。各高等学校要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鄂价费[2015]16号)要求,落实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在规定时间向省物价、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四、各高等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奖励资助政策,同时还要综合采取减免学费、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开辟入学“绿色通道”、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就学。
  五、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党校等其他研究生招生单位,对研究生的收费参照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华侨学生来我省接受研究生教育,与内地学生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六、各地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研究生教育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高等学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切实保障我省研究生招生和培养教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本通知从2015年秋季开学起,学费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收取。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教育厅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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